考评形式: |
应具备条件: |
附以材料: |
备注: |
初次考评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2、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
换证考评 |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3、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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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考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4、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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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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